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包含下列事項:
一、備選國民法官初選、複選名冊及經審核小組審核後不予列入複選名冊之人數與對應之事由。
二、因備選國民法官自行申告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而自複選名冊移除之人數與對應事由。
三、法院抽選或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四、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人數、雖未除名但未予通知到庭之人數與事由。
五、法院於抽選或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或於收受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後,認為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陳明拒絕被選任之人數,及因此經法院除名之人數與對應事由。
六、法院於抽選或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或於收受調查表後,認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除名之人數與對應事由。
七、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到庭之比例。
八、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陳明拒絕被選任之人數,及因此經法院裁定不選任之人數與對應事由。
九、選任期日經附理由或不附理由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與對應事由。
十、前二款以外,選任期日到庭未獲抽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十一、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屬性。
十二、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屬性。
十三、選任期日程序及於程序中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時間。
十四、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及法院裁定解任之國民法官人數。
十五、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聲請辭任及法院裁定解任之國民法官人數。
十六、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處罰之情形。
十七、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情形相關必要之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6條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
- 第317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包含下列事項: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
- 第319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件數及處理情形。…
- 第320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包括下列事項: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二、各…
- 第321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審理情形包括下列事項:一、上訴審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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