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得先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之內容,審酌其是否為依法得提問之事項、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及宜由其自行提問或由審判長代為提問。
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者,得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理,認為審判長未為處理或其處理有違誤之情形,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第二項情形,審判長宜懇切說明認為不當之理由,並確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適當方式提出問題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