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4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七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請求釋疑及提問
第234條
審判長於釋疑時,應注意避免提前評價證據證明力,如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心證,宜適時提醒仍應保持開放態度完整見聞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據與主張內容後,再對本案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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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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