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6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五章 審前說明 第186條 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置。前項以言詞表示意見之情形,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審判長暫時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退庭。審判長認第一項之請求有理由者,得即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