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前說明之事項,應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之適當時間提供檢察官、辯護人檢閱。
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或書狀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或提出其他關於審前說明內容之建議。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前項意見或建議之提出期限。
第二項意見或建議未獲採納者,檢察官、辯護人得請求將其情形記明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