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1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五章 審前說明 第181條 為審前說明時,宜以明確而易於理解之解說與清楚易懂之表達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其內容。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得適時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確認對審前說明內容有無不理解之處;如有必要,並重新說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