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1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三章 證據 › 第一節 鑑定 第101條 法院依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認有鑑定之必要,且實施鑑定需相當時日者,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於準備程序命為鑑定。前項情形,鑑定結果之調查應於審判期日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