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24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4條 被告接獲法院許可檢閱卷證之通知後,除當庭檢閱者外,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並接受法院人員引導至檢閱卷證處所,在法院安全規範及法院人員操作卷證下閱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