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審查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實施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監看及攝錄影像時,應審酌軍事上應秘密處所之特殊性,就具體個案實施之相當理由或事實有無,詳實審查以判斷是否核發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