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訂定之條文施行前,依本法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之特殊強制處分,仍應依本辦法施行後之法定程序實施、報告執行情形及通知受調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