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5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一、商業調解事件逾三個月。二、商業訴訟審判事件逾一年六個月。三、商業非訟事件逾五個月。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七個月。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