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7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商業調解委員之考核 第27條 前二條評鑑會議,由商業法院院長或其指定商業法庭庭長召集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商業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商業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商業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