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5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商業調解委員之考核 第25條 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前項決定前,應使被評鑑之商業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