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6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商業調解委員之義務 第16條 商業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商業調解委員應遵守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