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母法 第3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商業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施行後,由原審法院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處理。前項事件,經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或裁判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其管轄法院及審理程序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