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商業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施行後,由原審法院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處理。
前項事件,經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或裁判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其管轄法院及審理程序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