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5條 法規: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遠距審理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審理端法院以電信傳真、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受審理端處所,由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審理端法院。前項以科技設備傳送筆錄及其他文書於審理端法院者,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審理端法院並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