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4條 法規: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前,應確認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受審理端處所及陳述人之時間可配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