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3條 法規: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由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者。律師與當事人、關係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本條定義的名詞 律師酬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