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8條 法規: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8條 辦理已逾保存年限卷宗之銷毀,書記廳應指派檔卷管理人員全程監督,並於銷毀之卷宗目錄或清冊及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上登載銷毀之註記。已銷毀卷宗之目錄或清冊,應併同核准銷毀之文件永久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