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7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7條 行政會議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召開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開或擔任主席時,依序由並任副院長之大法官、資深大法官召開或擔任主席,資同由年長者為之。行政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