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6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6條 大法官為議決下列事項,得舉行行政會議:一、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二、審理案件相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三、其他與審理案件相關之行政事項。任一大法官就前項各款事項,得請求召開行政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