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65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六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第65條 已備案之政黨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能行使代表權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自其黨員中選任一人為特別代表人。前項選任特別代表人之裁定,應送達於特別代表人。特別代表人於政黨負責人承當訴訟前,代表政黨為一切訴訟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