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14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二節 迴避 第14條 大法官於下列情形,應以書面敘明自行迴避之事由,並得附具相關資料,向憲法法庭提出:一、有本法第九條各款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者。二、因本法第九條、第十條以外之其他事由,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前項第一款情形,應經憲法法庭確認之;前項第二款情形,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筆錄、裁判應記載迴避之大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