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13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一節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 第13條 行言詞辯論案件之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者,得釋明其事由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憲法法庭得選任具下列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一、律師。二、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