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5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將用戶退租或經終止使用之用戶號碼至少保留三個月,始得重新分配新用戶。但經新用戶同意者,不在此限。因電信事業終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核配之主管機關重新核配用戶號碼予其他電信事業時,受核配之電信事業,應保留用戶號碼六個月供原用戶申請使用。但物聯網號碼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