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販售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應透過商品包裝、銷售通路或其他明顯公開且易取得之方式,標示第十四條規…
- 第22條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對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販售資訊,應將下列措施納入服務條款:一、要求販售資訊刊登者提出已登記為…
- 第23條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曾受有關機關…
- 第24條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專供物聯網用途且非供不特定人際通信之用戶號碼予企業客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免依第十四條至…
- 第25條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將用戶退租或經終止使用之用戶號碼至少保留三個月,始得重新分配新用戶。但經新用戶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