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得分配用戶號碼:
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核對及登錄之資料不全或不實。
二、無法符合第十五條規定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
三、用戶於一年內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或終止使用用戶號碼,且未能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恢復使用者,其申請超過一門之部分。
四、企業客戶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檢附之使用用途說明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虞。
五、其他依法規應限制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