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章 用戶號碼分配限制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用戶號碼予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應對其檢視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載明對應之服務內容。
二、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
三、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
四、已訂定本辦法規定之用戶資料核對、登錄及第十六條查核機制之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就前項規定之檢視除書面資料外,必要時應實施實地訪視。
一、依本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載明對應之服務內容。
二、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
三、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
四、已訂定本辦法規定之用戶資料核對、登錄及第十六條查核機制之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就前項規定之檢視除書面資料外,必要時應實施實地訪視。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行動通信網路使用之用戶號碼,應搭配其所屬行動通信網路之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nternationalMobileSubscriberIdentity,IMSI)。
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於提供服務時,不得拆分前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之用戶號碼及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之搭配。
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於提供服務時,不得拆分前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之用戶號碼及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之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