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
但主辦單位為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或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