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應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參加政黨之同意書及辯論會之影音檔案,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申請書及參加政黨之同意書格式如附式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