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3條 兩廠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行或兩廠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行或兩廠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比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