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4條 兩廠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兩廠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