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兩廠人員)。兩廠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兩廠自行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