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三章 概算之編製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