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3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三章 概算之編製 第13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十五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送財政部一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