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一、自然人。二、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五、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