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9條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案件,申請者認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之必要者,應函報本會同意始得變更。前項變更,經本會審認原核定內容之執行已無實益者,本會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尚未執行之補助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