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6條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經榮服處同意備案者,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