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之發給金額如下:
一、訓後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二、推介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津貼合計最多發給十二個月。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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