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6條 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之獎勵金,應向輔導會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符合辦理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效優良證明文件。三、其他經輔導會公告指定之文件。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