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退除役官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