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第9條 本中心人員於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者,應於入國(境)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海委會備查。前項通報內容有疑慮或未盡完整者,海委會得限期補正,必要時請其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