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申訴程序於得承受申訴之人承受申訴前,當然停止。
申訴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
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管轄機關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停止申訴程序之進行者,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申訴處理期間,自得承受申訴之人承受申訴或續行申訴程序之日起,重行起算。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