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第6條 申訴人因天災、執行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訴管轄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