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核發獎金。
檢舉人屬本法第四十六條之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核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