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4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核發獎金。檢舉人屬本法第四十六條之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核發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