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9條 法規: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9條 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廢止,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書,送指定機關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