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2條 具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時,應填列具海域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提報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個人、團體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具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時,亦同。前項提報表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