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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法規: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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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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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一、創新海洋產業。二、異業互助合作。三、建…
第11條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
第12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第13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前項…
第14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所收取之部分金額予中央主管…
第15條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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